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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②
投资人身份证明;
③
企业住所证明;
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7)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中,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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