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办理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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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工作日

受理审查、核准。

三个工作日。

20元。

所辖地工商所。

注册大厅。

城南(4013452)、城北(4071742)、贺村(4550062)、淤头(4770019)、峡口(4881193)、长台(499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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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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