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办理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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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1)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每一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出资权属证明是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不能提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合伙人的住所是指合伙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工作日

受理审查、核准。

三个工作日。

300元。

市行政服务中心(县河东路8号)。

工商窗口。

4031966

4031965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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