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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1)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每一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出资权属证明是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不能提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合伙人的住所是指合伙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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