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登记

 

办理事项名称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一、办理抵押物登记,双方合同当事人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抵押物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主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  

         3、抵押物的原始价值凭证复印件一套(加盖提供单位及抵押权人印章,并签署提供时间)。

        4、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原件一件(要不要评估以抵押权人要求为准)。

        5 、抵押物清单一式三份(加盖提供单位及抵押权人印章,并签署提供时间)。

        6、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印章)。

        7、双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8、抵押物所有权、处分权及占管状况说明一式一份(如国有或集体的需经企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法人亲笔签字)。

9、抵押物价值确认书。

10、抵押物实地勘验记录表一份(由抵押双方人员填写)。

二、以下列财产作抵押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1、海关监管货物,应提交海关许可证明;

         2、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抵押的,须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集体财产,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4、共同共有的财产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5、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产须提交董事会批准文件及已对抵押作出规定的企业章程;

         6、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须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股东人数多的可以提交董事会决议及章程);已对抵押作出规定的企业章程须遵照章程执行。

         7、已出租的财产作抵押的,须提交租赁合同和已告知承租人的书面证明;  

    8、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须提交已告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书。

 

①受理 ②审查 ③勘验 ④审核 ⑤发证

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准备好所有的材料到工商窗口办理登记,登记部门受理审查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

江山市解放路106号、江山市中山路

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江山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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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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