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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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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
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好中选优,严格把关。"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工作可以采取委托企业合同管理协会等社会团体培训、考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方法进行;企业合同管理协会等社会团体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1、企业领导带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合同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合同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能够依法签订、履行合同; 2、企业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担保,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3、企业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配备合同(信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 4、企业的合同(信用)管理人员、采购销售人员应经过专门举办的合同法规培训,其他管理人员60%以上参加过合同法规培训。 5、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 2、企业订立的合同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3、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备案条件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5、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全部使用授权委托书。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3、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4、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裁)决、裁定; 5、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没有违反工商、物价、税收等法律法规行为,在有关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 4、没有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企业没有过错。 (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一)企业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设中成效显著,受到过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 (二)企业运用计算机管理合同,实现合同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企业是当地重点骨干企业、高科技企业、重点扶持企业的。 (一)企业获得过其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或利润3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 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知名企业,自愿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二)订立的合同条款不规范,或使用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合同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其他与"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不符的行为。 (一)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三)因自身原因严重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裁)决、裁定的;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虚假的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经两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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