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事项名称
办 理 依 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申 报 时 间
工作日
办 理 程 序
受理审查、核准。
办 理 期 限
当日。
收 费 标 准
40元。
办 理 地 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县河东路8号)
受 理 窗 口
工商窗口
联 系 电 话
4031966
传 真 号 码
4031965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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