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办理事项名称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5、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9、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负责人登记表》、《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网上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工作日

受理、审查、核准。

三个工作日。

100元。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区县河东路8号)。

工商窗口。

40319664031965

4031965

备  注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