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登记

 

办理事项名称

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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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5、  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7、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于本规范。《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网上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工作日

受理审查、核准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市行政服务中心(县河东路8号)

工商窗口

4031966

4031965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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