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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5、
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7、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于本规范。《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网上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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