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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举办市场的书面批复;
2)土地、房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3)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章程;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副本;
6)市场负责人的任用文件、身份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联合举办市场的,还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市场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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